微信上的一篇判决书分析,挺涨见识的。
97年的李某华(男)去KTV潇洒,喝了几罐啤酒,在走廊里发现2000年的妹子张某某(当时差2个月18岁),
搭讪添加微信聊了一会之后,又在走廊遇上了,小哥把妹子拉到安全通道,然后办事,3分钟之后结束,被报警。
一审判决强奸罪成立,被告不符上述,然后进行了二审。
二审认定,结合双方的性交姿势,若没有被害人的配合,该性侵行为是不可能完成的。
然后判了李某华无罪。
挺涨知识的,尤其是红色划线部分的被告人供述,很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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