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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朝》系列小说作者“紫狂”文学作品涉黄减刑

2023年的时候,我们曾经发文给大家讲述过文学圈的噩耗

台湾知名网文作者“罗森”被抓 曾写《风姿物语》《六朝》系列

当时罗森,紫狂,迷男,雪凡等一众写手都被捕

之后更是传出了获刑十多年的传闻

那些未完结的经典作品《逍遥小散仙》《六朝》系列等更是完结无望

近期其中一位网文作者“紫狂(龙璇)”的案件在2025年3月判决

作者从一开始的判决十年改为了四年,减刑力度很大

同时此案也开启了关于文学作品涉及性描写属于淫秽作品还是文学艺术的探讨

经过查询发现,此案二审辩诉是由微博知名法律大V@法山叔与@汤弘扬 律师共同办理

P2是案件详细描述以及律师团队对于此案的看法!

办案日记:网文作家二审改判

《六朝》系列小说作者“紫狂”文学作品涉黄减刑

据新京报报道:日前,河南南阳网络文学作家李鑫(笔名:“龙璇”)因作品涉黄,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审刑期由10年改判为4年。

该案曾在一审判决后因量刑问题引发社会讨论。二审后,李鑫的妻子告诉新京报记者,李鑫认罪认罚,不会申诉。虽然李鑫案已尘埃落定,但背后牵涉的淫秽物品犯罪争议仍未平息。

近年来,因网文涉黄作者获刑的案件还包括耽美作者“天一案”和“深海先生案”,这两起案件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经历一审,目前均在二审阶段,结果未知。

多名法学界人士认为,三起案件背后的共性问题——犯罪金额标准是否陈旧,淫秽物品认定标准、由谁认定,仍有厘清的必要。

“李鑫案”二审刑期减少六年

2022年9月,业余从事网络文学创作的作家李鑫被安徽省淮北市办案机关从其河南南阳家中带走,以其创作小说的行为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立案,羁押于看守所,同时期被带走的还有多名网文界知名作家。

根据司法文书,李鑫是案涉三部作品《六朝清羽记》《六朝云龙吟》《六朝燕歌行》(以下简称“《六朝》系列小说”)的第一作者。《六朝》系列小说是他与另一网文作家合著,为历史穿越题材,讲述了两位男主角穿越到中国六个历史朝代,并参与历史大事件的经历,其中掺杂两性露骨描写。

案涉小说分别于2009年8月、2012年3月、2021年5月在中国台湾出版,实体书在台湾市场销售,电子版本在境外电子书网站上架销售。据出版信息,案涉作品分级为“限制级”,适应对象为“成人”。我国境内网友可通过登录案涉论坛网站,以充值金钱的方式阅读案涉小说。李鑫的犯罪金额为30万余元,系上述作品的稿费分成。

2023年11月,李鑫因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6万元。李鑫提出上诉,2025年3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罪名不变,将刑期改判为4年,并处罚金31万元。

据二审判决,量刑减轻的原因是李鑫在共同犯罪中从一审认定的“主犯”,在二审判决中被认定为“从犯”——“仅负责写作淫秽小说,起次要、辅助作用”。

对于上述结果,李鑫认罪认罚。

淫秽物品犯罪金额标准是否陈旧?

一审判决后,该案曾因量刑问题引发社会讨论。

事实上,一审判决是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档量刑标准,李鑫属于哪一档?根据2004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法所得数额达到25万元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李鑫30万余元的犯罪金额已达到该标准。

“天一案”也引发过量刑问题的讨论。2018年10月,刘某某(笔名:“天一”)因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被判刑10年零6个月。“天一案”的犯罪金额也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

对于上述案件违法所得数额标准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如果是以违法所得的金额来定罪量刑,法官应该考量20年间经济飞速发展带来的人们收入水平大幅增长和货币贬值等因素,25万元的购买力在2004年和2025年显然不同。其他以金额为量刑基本依据的罪名多对金额标准做出了调整,比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

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和李鑫代理律师汤弘扬的说法,李鑫不服一审判决,辩称案涉小说在中国台湾出版,所以两性描写尺度较大。他坚持认为,《六朝》系列小说具有文学艺术性,不是“黄色小说”,更不属于“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将淫秽物品界定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据公开报道,实务中多地公安机关鉴定淫秽物品依据的是1988年出台的《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包括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等具体标准。

陈永生教授认为,淫秽物品的判断尺度和标准是随着时代文化语境变化而浮动的,将1988年出台的《规定》作为现今淫秽物品判断标准,脱离了时代发展的语境。

2024年2月,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起案例或能对淫秽物品认定标准问题提供一个与时俱进的参考标准。该案裁判要旨指出:认定淫秽物品性质,应遵循整体性原则和社会一般人标准,结合行为时的文化语境,对涉案物品是否具有诲淫性以及科学艺术价值进行判断。

与“淫秽出版物”极易混淆的概念是“色情出版物”。《规定》指出,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淫秽出版物具有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因通过非正规渠道印刷售卖的5本耽美小说被鉴定为“色情出版物”,2019年5月,耽美作者唐某(笔名:“深海先生”)犯非法经营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而“天一”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获刑10年零6个月,原因之一是“天一案”案涉耽美作品被认定为“淫秽物品”。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庄绪龙告诉新京报记者,案涉作品被鉴定为淫秽物品或是色情出版物在定罪量刑上有显著差异。依据1998年1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鉴定为淫秽物品的出版物达到一定数量和金额有可能按淫秽物品类犯罪裁处,而被鉴定为色情出版物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则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相比淫秽物品类犯罪的定罪量刑较轻。

谁来判定“淫秽物品”?

汤弘扬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李鑫案的争议焦点即案涉作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关键在于论证《六朝》系列小说是否是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

谁有发言权?

司法实践中,淫秽物品鉴定工作普遍由公安机关和新闻出版部门完成,依据是1993年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和1998年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李鑫案”案涉小说的鉴定意见由淮北市公安局和淮北市委宣传部等五部门出具;“天一案”中案涉作品的鉴定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作出;“深海先生案”的鉴定意见来自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通知》明确,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工作时,应当指定三名具有专业知识,熟悉鉴定标准,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同志负责审查鉴定。《批复》提到,“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

大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原调研员、工程师王立岩曾经从事淫秽物品鉴定工作8年,他撰文指出,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音像管理部门存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问题;在一些地、市级的地方,对当事人提出异议需重新组织鉴定的规定形同虚设,多部门组织重新鉴定的机制并未建立;即使建立了这样的临时性鉴定组织,让不熟悉鉴定标准的临时人员出具鉴定意见也未必妥当;公安机关在办理淫秽物品案件时,对新闻出版单位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该如何操作也未明确。

汤弘扬透露,辩方曾对鉴定结果的专业性提出疑问,并提交由北京大学文学系教授等四名专业人士出具的“案涉作品具有文学及艺术价值”报告。二审法院认为,淫秽物品应属于刑事审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淫秽物品鉴定意见具有证据资格及证明力。

据二审判决书,法院采纳了淮北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鉴定意见、说明,淮北市委宣传部等五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上述意见证明,案涉的三部小说中存在大量具体描绘性行为和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文字,且相关内容不是推动本部小说故事情节发展所必需,关联性较小,综合来看,上述涉案小说整体具有诲淫性,不具有文学和艺术价值;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涉案小说发布的网站及获利模式,可以认定李鑫主观上具有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

如果行政机关的鉴定意见与行业人士的专业意见相左,怎么办?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人民司法》上发表一起淫秽物品犯罪案件的裁判要旨中提到:“当前涉淫秽物品犯罪审判中存在一种审判惯性,即淫秽物品性质的判断应采纳行政机关的行政认定。在审判中法官对于淫秽物品性质的判断,并不被上述行政认定所决定,而是应该将其作为判断淫秽物品性质的基础资料。对淫秽物品性质的司法认定,毫无疑问应当掌握在法官手中。”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介绍,“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法院还是会完全采纳公安机关和新闻出版部门等行政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但他认为,法官应参考行政机关和行业专家双方意见,综合考虑后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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